上一次汇总了成都的最新相关政策和要求,详见本公众号“成都市绿建、海绵,装配、人防、充电设施、节能、BIM、风貌改造、既有防火、规划处罚、防水、面砖等最新政策及解读2023年06月”这里对四川省相关政策和文件做一个汇总,绿建、装配、海绵等各市也有自己的相关规定,请核对当地具体规定。本次汇总截止时间为2023年06月,由于是隔一段时间统一更新,可能不一定及时,请根据当时具体政策要求为准。
四川省:
目录:一、绿色建筑,二、装配式,三、海绵城市及中水利用,四、人防,五、BIM评价标准,六、充电设施,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八、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第一批),九、抗震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十一、四川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十二、成品住宅,十三、节能设计、可再生、遮阳、碳排放,十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十五、四川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十六、《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十七、已发布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截止至2023.04月)
一、绿色建筑
国标 规范更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从无到有、从有到量多面广、从量多面广到高质量发展。
四川 规范更新 《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2012→《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2018→《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2021
审查要点(四川):《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2015版)→《四川省民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技术要点(试行)》(2020版)→《四川省民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技术要点(2022版)》(现行)
审查要点(成都):成都市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2017版)→《成都市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2019版)→《成都市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技术要点》(2021版)(现行)
国内外等级对比: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LEED /DGNB:认证级、银级、金级、铂金级; HK-BEAM:铜级、银级、金级、铂金级GREEN Mark:认证级、金级、超金级、铂金级
标准修订前后对比:
修订前:四节一环保+施工+运营 (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
修订后:五大性能:(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以上部分内容由骏业建科提供)
一)、相关政策
1、 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0〕17号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1.01.30)
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设计主要条文:
2.全面推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等级基本要求(具体执行等级需要核对各地方现行政策) 自2021年2月1日起(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间为准)
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要求,
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一星级要求,
建筑高度超过150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二星级要求。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更高的绿色建筑星级要求。
12.提升新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13.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落实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室内温度控制要求,强化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设计和安装能耗监测系统, 建成后应纳入当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14.提升水资源使用效率。严格执行现行节水设计标准,推广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年平均降雨量大于800mm的地区,应制定当地雨水利用管理政策,明确执行范围和利用措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新建项目应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除医疗建筑和生化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污废水的建筑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利用设施。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0/12/29/e2c364ff9c8b4d61860311affe4d7a90.shtml
政策解读: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0/12/30/3ffc5115457d42239be14532df179e09.shtml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建勘设科发〔2023〕34号 2023年2月21日
严格管控县城高能耗公共建筑,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3/2/24/60f8be17bf31409c87b46a914f989021.shtml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1〕17号 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推荐工作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或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相对应的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工业建筑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1/4/b8d32597d4cb414a8c0dc881078aaee8.shtml
政策解读(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四川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解读):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2/1/18/eb46913191344b5abe8b867fdb0271b0.shtml
二)执行标准
1、《四川省民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技术要点(2022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技术要点(2022版)》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22〕216号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四川省民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技术要点(2022版)
1 总 则
1.0.1 为提升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质量,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规范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 修订本《审查要点》。1.0.2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四川省新建项目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
1.0.3 本《审查要点》的主要参考依据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和《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51/T009-2021。1.0.4 本《审查要点》分为控制项和得分项(评分项、加分项)两部分,控制项必须严格执行,全部满足,评 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得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1.0.5 本《审查要点》绿色建筑设计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4 个等级。基本级项目应满足 全部控制项要求,且应满足得分项中相关条文(3.3.10 条、3.4.6 条和 3.5.8 条)。一星、二星、三星级项目在 满足基本级要求基础上,总得分不应低于200分、300分、450分(含必选得分分值),且应满足附录1相应要求。对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组合的建筑群项目,应按这两种功能分别评分,按面积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总得分。
原文地址: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9/30/9d0033b8773b4055b134dabd6f7eb780.shtml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订)的通知 川建标发〔2021〕288号 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和勘察设计技术中心修订的《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经我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四川省推荐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1/T009-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原《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2018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作废。
二、装配式
一)四川成都地区发展历程:
2017年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阶段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单体预制装配率计算方法的通知》成都装配率20%、30%(体积比)
2019年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地级市装配率20%、30%(得分制)
2021年
《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要求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5号)》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成都市装配率40%、50%(得分制) 地级市装配率35%(得分制)
2022年
德阳《关于明确已出让土地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 的通知》〔2022〕130号
眉山《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升装配式建筑 发展质量的通知》眉建发〔2022〕37号
内江《关于进一步提升内江市建设工程装配式建设水 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住建局〔2022〕63号
地级市装配率区别化(得分制)
二)、执行政策要求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以数字技术驱动建筑智能化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动装配式建筑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发展目标。到2025年,形成成都平原、川东北、川南、川西北、攀西五大区域协同发展、多点支撑的产业发展格局,区域产业链配套基本建成;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40%,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建成一批A级及以上高装配率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进一步加快,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推动形成一批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四川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23〕65号
原文地址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年5月31日
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 当前,装配式建筑正处于发展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决策部署,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标准化建设,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筑强省”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6/8/7327747256cf4c9db013ade48b9f04bd.shtml
三)、执行标准(具体装配比例需要核对各地方现行政策)
1、成都
需要做:正常建筑项目(钢结构、木结构、混凝土结构)40%大于20万建筑项目(钢结构、木结构、混凝土结构) 50% 政府投资项目(钢结构、木结构、混凝土结构)50%
不需要做装配: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独立设置的配套用房 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性用房。
2、德阳
《关于明确已出让土地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2022〕130号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单体建筑装配率具体要求为:1.计容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小于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计容总建筑面积大于10 万平方米小于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0%;其中主体结构装配率不低于20%,内部装修不低于10%。按照《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川建建发[2020]275号)的评价分值表计算装配率
2计容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计容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40%;其中主体结构装配率不低于20%,内部装修不低于10%。按照《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川建建发[2020]275号)的评价分值表计算装配率。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混合的项目应按照同等规模公共或居住建筑项目中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当采用钢结构体系时,装配率不低于50%,当采用木结构时,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作具体要求.。
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工程项目装配率应达到 50%以上,公共建筑、保障房、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和农村住房应积极推行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计容单体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计容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如果土地出让时未作要求的,可以不做装配式设计,鼓励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项目。
(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40%,当采用木结构时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作具体要求。
3、眉山: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升装配式建筑 发展质量的通知》眉建发〔2022〕37号
一、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
自2022年4月1日起(以取得地使用权时间为准)全市城镇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应当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
(一)政府投资的保障房、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项目,装配率不低于40%,公共建筑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
(二)工业项目装配率不低于80%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率不低于 30%。
(四)因抗震超限、特殊工艺、特殊用途等技术原因无法完全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可适当调整实施标准。
(五)单体建筑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不采用装配式建筑。4、内江:
《关于进一步提升内江市建设工程装配式建设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住建局〔2022〕63号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1.社会投资的工程项目:
(1)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单体建筑装配率为:D单体计容建筑面积大于0.5万平方米、小于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商业建筑、公寓,下同 )和计容总建筑面积大于10 万平方米,小于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单次出让的宗地计算,下同),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0%,其中主体结构装配率不低于20%。
2单体计容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计容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40%,其中主体结构装配率不低于20%.
(2)当采用钢结构体系时,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 50%.当采用木结构时,装配率不作具体要求
2.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混合的项目,应分别计算并按照同等规模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项目要求的标准执行。
3.单体计容建筑面积大于0.5万平方米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项目,当采用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时,单体建筑装配率均应不低于50%,当采用木结构时,装配率不作具体要求。
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保障房、租赁住房应积极推行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40%,当采用木结构时,装配率不作具体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1.在市政工程中推广应用工业化生产的定型化、标准化集成化预制部品部件,推动现场传统施工工艺转化为工厂化生产、装配化安装。
2.市政工程项目除必须现浇的部分外,箱梁、防撞隔离设施、人行道铺装、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3.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施工围挡、场地硬化、临时道路等临时设施中推广使用标准化预制部品部件。
四)相关政策及标准:
1、四川省装配式设计及审查相关文件
1.1、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川建建发〔2020〕275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实施以来,对全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范装配率计算,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推进系统集成技术发展应用,我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修订,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形成了《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现予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文地址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0/9/23/341cb94305aa4029a7ffc82fc00ff91f.shtml
一般规定:
1.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装配率的计算,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竹)结构、混合结构等结构类型。2.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3.当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4.当单体建筑中釆用了不同的结构体系(类型)时,可先按单一结构体系(类型)计算出各结构单元的装配率,再根据各结构单元地上建筑面积加权平均。5.地下室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建造时,主体结构的得分按照相应评分表计算,地下室主体结构实际实施的面积可以替代上部结构相同面积的主体结构得分。6.单体建筑装配率P按下式计算: 式中:P──单体建筑装配率;Q1──标准化指标实际得分值 Q2──主体结构系统指标实际得分值;Q3──外围护系统指标实际得分值;Q4──内装系统指标实际得分值;Q5──管线系统指标实际得分值;7.各系统的得分不应小于评分表中规定的最低分值要求。8.公共建筑室内或居住建筑套内实施全装修的情况下,当全装修表面积的60%及以上采用装配式装修方式完成,且实现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时,内装系统和管线系统的装配率均可直接按照满分计算。9.本细则中未予明确计算的新技术、新工艺,其计算方式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10.装配式建筑的分级标准为:A级,得分为60-75分;AA级,得 分为76-90分;AAA级,得分为91分及以上。
1.2、《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2023年03月、《四川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2023年03月
附件:1.
《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2.
《四川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原文地址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3/3/27/0144accfbb7e41899e6d9234082c9b20.shtml
1.3、审查要点宣贯文件
http://jst.sc.gov.cn/scjst/release/2023/4/25/b80b5aa8601649acacd1f13820be693a.shtml
三、海绵城市及中水利用
四川:《四川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2017
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应贯彻“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理念,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以 源头减排为重点,结合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构建全过程管控的城市雨水系统。 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为 “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海绵城市规划控制目标应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排水防涝标准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
《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14.提升水资源使用效率。严格执行现行节水设计标准,推广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年平匀降雨量大于800mm的地区,应制定当地雨水利用管理政策明确执行范围和利用措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新建页目应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除医疗建筑和生化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污废水的建筑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利用设施。(原文详下文)
绿建相关4)对于公共建筑,当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 平米且项目用地面积不大于3000平米时,可仅采用雨水入渗的雨水利用方式;当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米或项目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米时,应设置雨水收集回用系统:
5)对于居住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米的一星级建筑,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米的二星级及以上建筑,应设置雨水收集回用系统;
成都:公建居建项目建设指标《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2017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 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 2030年,城市建成区 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全省排水防涝能力得到肩效提升,城市内涝积水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山永林田湖等生态空问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得到全面改变。
总结: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居建70%、公建80%。(以上海绵相关内容由骏业建科提供资料)
一)、相关政策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2〕13号 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10/11/42dfe97a9e0845098b6f9be39f68ce57.shtml
政策解读 | 《四川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2/10/10/b93280e615e94073b78ee0bdd474e7d1.shtml
2、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0〕17号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1.01.30)
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14.提升水资源使用效率。严格执行现行节水设计标准,推广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年平均降雨量大于800mm的地区,应制定当地雨水利用管理政策,明确执行范围和利用措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新建项目应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除医疗建筑和生化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污废水的建筑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利用设施。
二)、执行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
下载地址: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1904/20190410_240118.html
四、人防
一)、相关政策
1、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人防办〔2021〕88号 2021年11月19日,有效期2年。
川人防办2021-8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依法结建、应建必建”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按有关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易地修建。
(一)应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
(二)因地质、地形及既有市政管线密集等原因无法修建国家标准规范定义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时,应提供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原文地址:http://rfb.sc.gov.cn/scrf/zcfg/2021/11/26/b43b66b9fc604c98aa746d431d387c3d.shtml
2、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 川人防办(2020]75号 2020年11月17号
一、本通知所称物流项目是指在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上开展物品的收发、存储、装卸、搬运、物流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活动的项目。
二、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群中包含物流建筑以及与物流建筑配套建设的辅助生产建筑、办公建筑、生活服务建筑、交通和运输设施、其他配套设施.其中的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其它配套设施中的 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应该按照国家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余建筑暂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范围。
三、物流项目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部分,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应按照最新政策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文件地址(未查询到原文,使用时请自行确认): 【金山文档】 关于明确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 川人防办【2020】75号文件(1) https://kdocs.cn/l/cqejVL5Rchfe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 号 通知自2022年1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补充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3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8 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易地建设条件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场地高差大、地下室墙体一面或多面临空,无法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的;
(六)防空地下室应建或可建面积 2000 平方米(含)以下的。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文件)或工程设计文件的地基基础设计分析说明,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收费标准
(一)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60 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50 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40 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 35 元。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以取得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时间为准。
(二)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
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2.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
3.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
4.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四、减免政策
下列民用建筑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四)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七)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八)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十)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规减免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缓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原文地址:http://rfb.sc.gov.cn/scrf/zcfg/2022/1/4/8e2f7ba20e8f4aa6b805ada49233ad1a.shtml
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2〕28号 发布时间: 2023-03-30 作者: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人防办20230330转发,和上述的第3个文件具体执行那个需要咨询确认)
第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根据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文件)或工程设计文件的地基基础设计分析说明,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经人防部门审核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免收或减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予以免收;
(五)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和校舍、公益性医院的医疗和保障用房、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以及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减半收取;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情形之外,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文件地址:http://rfb.sc.gov.cn/scrf/zcfg/2023/3/30/c6d45929147b4bddb37a9f8410df9f85.shtml
五、BIM评价标准
1、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模型应用评价标准》公开发行
近日,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模型应用评价标准》(DBJ51/T 216-2022)通过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该标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备案号:J16668-2023)。
原文地址:http://www.scxmgl.org.cn/djxh/pageDetail.aspx?fid=e021d317-190e-4968-9783-3a540ab4d53f&fcol=560030
六、充电设施
相关政策及要求
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 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住宅小区。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
(二)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新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鼓励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布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
(三)其它。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10%。
原文地址:http://fgw.sc.gov.cn/sfgw/c109344/2023/3/31/745a24f9c310493bb19490beb928c469.shtml
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川建消监发〔2022〕178号 2022年8月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8/15/c0d6e3a66b834348b1cf557b57e346c7.shtml
解读 |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2/8/15/c271a5b13a1149d1be4ef4c203f68cdf.shtml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继续施行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3〕1号 效期至2025年3月1日
附件:1.
1《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
2《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3/3/13/65171317fa8249f1a7c90a672645d1c5.shtml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消防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 川建消监发〔2023〕8号 2023年1月10日
《四川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消防设计指南(试行)》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3/1/11/e2065c80add04ab4a5043d0f76378a6c.shtml
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 川建消监发〔2022〕11号 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为全面助推城市更新行动,破解老旧小区改造存在的新老消防技术标准适用以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难题,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
8.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相邻多层建筑距离不应小于 9.0m,与高层建筑距离不应小于 13.0m。确需与住宅建筑贴邻时, 住宅建筑与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贴邻的外墙应为防火 墙,且不应开设有门、窗、洞口。
8.3.2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1/27/420ecd9aa8ee4bdbb63e36e716e11ad8.shtml
政策解读: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2/1/28/2d637e08dc604201806334ec94525a2b.shtml
5、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川建消监函〔2022〕84号 2022年1月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保障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我厅组织编写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月10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1/12/434d186dee90436791cc0ad61f749467.shtml
政策解读1(巩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根基 护航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解读):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2/1/18/e394729b63df4338a1d5700a83ca7bde.shtml
政策解读2(解读 |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2/1/19/c8139e5ae24a4109a30b7f789640a290.shtml
6、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政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川建消监发〔2021〕325号 2021年12月23日
《四川省市政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原文地址: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1/12/27/f4c4134a687d4a559750461298321b86.shtml
政策解读: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2/1/21/3a9b019746614aa9aa0b504d3bb003a9.shtml
问:《要点》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答:《要点》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中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其它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消防安全审查可参照执行。对于市政工程项目中明确属于一般民用建筑的,不适用《要点》。
八、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第一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2022年11月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川建行规〔2022〕4号)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第一批)》,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自主优先使用本公告发布的推广应用类新技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本公告中禁止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落后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监督内容。
附件: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第一批)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gongshitg/2022/11/2/69828370a96549b0a43f790162bb372d.shtml
九、抗震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20〕363号 2020年12月3日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提高抗震设计和审查质量,统一评审标准,确保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质量,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0/12/4/36a1fedb17dd469080ee9a996cda71d6.shtml
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
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建行规〔2021〕14号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1/11/23/23b336125bbf4084a4dd7aa1ad6184d7.shtml
十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城〔2020〕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四川省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0/10/15/93285df8db544eaf8c4555730043f400.shtml
十二、成品住宅
相关政策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 川建标发〔2021〕326号 自2022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自2022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其中,第3.0.3、3.0.4、3.0.16条为强制性条文(详见附件),必须严格执行。原《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J51/015-2013于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3.0.3 成品住宅的装修严禁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及其传力路径。
3.0.4 成品住宅的装修严禁占用、阻塞建筑疏散通道,严禁遮挡、围占建筑消防设施。
3.0.16 成品住宅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1/12/30/b5ea4dc523264be78063dae68445b866.shtml
十三、节能设计、可再生、遮阳、碳排放
(一)政策要求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函〔2022〕1350号2022年5月9日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管理,提升建筑节能发展水平,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宣贯和执行情况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等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依法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规范建筑节能设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实际情况,认真梳理建筑节能设计措施,填写《四川省建筑节能设计信息汇总表(试行)》(详见附件1),作为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落实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制度。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执行建筑节能监管职责,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制度,填写《施工图审查意见表(建筑节能专篇)》(详见附件2),对建筑节能专篇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加强建筑节能变更管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管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按照法规、规章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国家建筑节能相关管理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原《四川省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表》不再使用。
原文地址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5/11/84b9e4366f1d4b01b135a29592379ba6.shtml
附件:1.
四川省建筑节能设计信息汇总表(试行)
2.
施工图审查意见表(建筑节能专篇)
相关影响:
一)2022年4月1号后执行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
1、公共建筑要求变高(节能率由 65%调整为72%),居建建筑要求整体不变(节能率仍为65%);
2、新建建筑应设置太阳能;(节能通用规范GB55015-2021条文5.2.1:新建建筑应按照太阳能系统。常用太阳能措施为:屋顶光伏板发电、立面光伏玻璃发电、太阳能路灯、太阳能热水等)
3、新建民用建筑应进行碳排放分析(目前成都已在审图阶段强制要求提供《碳排放分析报告》)
二)建筑遮阳影响:
四川:节能规范要求,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的东西南向应外窗和透明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成都:居建西向和公建西向窗墙比大于0.3时,应设置合理的外遮阳或中间遮阳。
三)碳排放分析
节能通用规范GB55015-2021条文2.0.3:新建的居建、公建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
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a)以上
四川要求:在节能备案表中新增“碳排放分析对比情况”填写栏
成都要求:绿建施工图审查要点强制提交《碳排放分析报告》
(以上相关影响内容由骏业建科提供)
(二)执行标准
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附件:1.
四川省建筑节能设计信息汇总表(试行) 2.
施工图审查意见表(建筑节能专篇)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5/11/84b9e4366f1d4b01b135a29592379ba6.shtml
十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一)相关管理规定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附件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
附件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
附件3: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附件4:实施安全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12/30/992eaf7ae2d34a10b70775526379d8bd.shtml
2 解读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建行规〔2020〕3号)自2020年实施以来,对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存在部分适用情形较为宽泛,执法人员行使裁量空间较大,易产生行政处罚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2021年7月15日,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增加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制定裁量权基准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文件要求,有必要对裁量权适用规定和裁量标准进行修订。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2/12/30/30511ba83de64399a1b89df571ba5bcc.shtml
十五、四川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1、相关规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川建消监发〔2022〕90号 实施日期 2022年5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水平,保障铁路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我厅组织编写了《四川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四川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5/16/18863189c4ec41b9b4437075247c49e9.shtml
标准解读:解读 | 《四川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2/5/17/5673efed8ca649f8a505d7f9b9d145df.shtml
十六、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的通知 川建标发〔2021〕112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经我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现批准为四川省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1/168-2021,备案号为:J15686-2021,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其中,第4.6.2条、5.2.1条、5.2.7条、5.2.8条、10.0.21条、10.0.22条、10.0.2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6.2从可踏面算起,阳台栏板或栏净高不应低于1.10 m临空面底部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5.2.1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 m的新建住宅每单元应设置电梯,其中至少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2.7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5.28公共电梯的每层电梯厅均应能通过楼梯间及公共区域直接到达。
10.0.21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通气管应分别设置。
10.0.22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污废水排水横管不得敷设于下层住户的套内空间(阳台除外 ),且排水横管和立管均不应穿越任一层的卧室。
10.0.28住宅建筑中,竖向接纳两户及以上卫生间大便器排水的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和连通管,排水立管和通气立管应每层连通。
十七、已发布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截止至2023.04月
1、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bzgf/2023/3/13/ded7b643735240758041911d7f30f084.shtml
2、金山在线文件:【金山文档】 已发布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截止2023.04月
https://kdocs.cn/l/cs8xJF3N3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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